(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200号原告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厚玉,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贾俊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姬丽萍,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彦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厚玉、贾俊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姬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向被告承揽施工的解放军技术学院经济适用房23号楼及地下车库停车场工程供应商砼。2010年1月份,原、被告双方针对解放军技术学院经济适用房23号楼主体供砼事宜签订了一份商品砼供需合同。合同对商品砼数量计算、单价、对账核算、付款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约定出厂价格C15单价210元/立方米、C20单价215元/立方米、C25单价220元/立方米、C30单价225元/立方米、C35单价231元/立方米、C40单价241元/立方米,抗渗剂费用P6:6元/立方米,P8:15元/立方米,防冻剂费用:15立方米。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两个结点,第一,八层封顶后被告付原告八层以下总砼款的65%,十七层封顶后被告付原告十七层以下总砼款的65%,余款在停供砼后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并特别约定,工程连续停工或者停止要货45天以上,被告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砼款。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2011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针对地下车库项目签订了一份商品砼供需合同。合同对商品砼数量计算、单价、对账核算、付款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约定出厂价格C15单价290/立方米、C20单价295立方米、C25单价300方米、C30单价305方米,抗渗剂费用P6:6元/立方米,P8:15元/立方米,防冻剂费用:15立方米。双方约定付款方式:地下室分三个区,每区封顶后付总砼款的70%,以此类推,最后三个区封顶后付三个区总砼款的85%,余款在停供砼后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并特别约定,工程连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要货45天以上,被告应该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砼货款。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2011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针对另一地下车库项目签订了一份商品砼供需合同。合同对商品砼数量计算、单价、对账核算、付款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约定出厂价格C15单价245元/立方米、C20单价275元/立方米、C30单价290方米、C35单价310方米,双方约定付款方式:地下室分三个区,每区封顶约30天,到30天后付总砼款的65%,以此类推,最后三个区封顶后付三个区总砼款的85%,余款在停供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并特别约定,工程连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要货30天以上,被告应该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砼货款。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从2010年1月到2011年12月,原告供应商砼11718.12立方米,商砼价款3121126.89元,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共向原告付款29200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款金额共计2920000.00元的多份收据,余款201126.89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砼款201126.89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违约金100000元。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款项和事实均无异议,违约金有异议,因为原告方没有给我开发票,所以剩下的钱没有给他,不存在违约。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承揽施工的解放军技术学院经济适用房23号楼及地下车库停车场工程供应商砼。2010年1月份,原、被告双方针对解放军技术学院经济适用房23号楼主体供砼事宜签订了一份商品砼供需合同。合同对商品砼数量计算、单价、对账核算、付款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约定出厂价格C15单价210元/立方米、C20单价215元/立方米、C25单价220元/立方米、C30单价225元/立方米、C35单价231元/立方米、C40单价241元/立方米,抗渗剂费用P6:6元/立方米,P8:15元/立方米,防冻剂费用:15立方米。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两个结点,第一,八层封顶后被告付原告八层以下总砼款的65%,十七层封顶后被告付原告十七层以下总砼款的65%,余款在停供砼后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并特别约定,工程连续停工或者停止要货45天以上,被告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砼款。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2011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针对地下车库项目签订了一份商品砼供需合同。合同对商品砼数量计算、单价、对账核算、付款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约定出厂价格C15单价290/立方米、C20单价295立方米、C25单价300方米、C30单价305方米,抗渗剂费用P6:6元/立方米,P8:15元/立方米,防冻剂费用:15立方米。双方约定付款方式:地下室分三个区,每区封顶后付总砼款的70%,以此类推,最后三个区封顶后付三个区总砼款的85%,余款在停供砼后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并特别约定,工程连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要货45天以上,被告应该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砼货款。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2011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针对另一地下车库项目签订了一份商品砼供需合同。合同对商品砼数量计算、单价、对账核算、付款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约定出厂价格C15单价245元/立方米、C20单价275元/立方米、C30单价290方米、C35单价310方米,双方约定付款方式:地下室分三个区,每区封顶约30天,到30天后付总砼款的65%,以此类推,最后三个区封顶后付三个区总砼款的85%,余款在停供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并特别约定,工程连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要货30天以上,被告应该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砼货款。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从2010年1月到2011年12月共向被告供应商砼11718.12立方米,商砼价款3121126.89元,被告共向原告付款2920000.00元,余款201126.89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三份供需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定向原告提供了货物,而被告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被告辩称因原告方没有给其开发票,所以剩下的钱没有给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1126.89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2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17元减半收取3658.5元,由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江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