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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会敏与曹占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敏,曹占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819号原告李会敏,女,住扶沟县韭园镇曹庄村。被告曹占磊,男,住址同上。原告李会敏诉被告曹占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敏诉被告曹占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我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会敏负担。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  张永强陪审员  李天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凯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