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会敏与曹占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敏,曹占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819号原告李会敏,女,住扶沟县韭园镇曹庄村。被告曹占磊,男,住址同上。原告李会敏诉被告曹占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敏诉被告曹占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我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会敏负担。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 张永强陪审员 李天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凯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