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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扎民执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冯燕与王振林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燕,王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扎民执字第2762号原告冯燕,女,54岁,汉族,退休干部,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王振林,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燕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调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审判员韩绍武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白万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