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2013)周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王某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6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申请执行费200元李某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楠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