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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7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刘桂萍与被告戴成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7286号原告刘某某,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凤惟、刘雷,山东贝恩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某,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雷、被告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1988年年底,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89年1月6日结婚。1990年生育一女戴小某。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其多次受伤住院,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戴某某辩称,与原告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不是草率结婚,相识于1988年,双方从相识、相知到相恋到后来结婚,一直到现在很恩爱,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元旦认识,1988年3月8日双方确立恋爱关系,1989年1月6日登记结婚,1990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戴小某。近来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出现了一些矛盾,发生争吵,2013年8月27日,原、被告因故发生冲突,原、被告邻居报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结婚证以及公安机关报警证明、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及双方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家庭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帮互助,互谅互让,遇事协商解决。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并生育一女,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近来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并无原则性分歧,只要双方加强交流沟通,夫妻和好仍有希望。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认为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通过沟通交流,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审判员  马先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衍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