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敦化市商贸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松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商贸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松一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940号原告敦化市商贸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胜利街58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敏,职员。被告王松一,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商贸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松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商贸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宝兴审 判 员 黄金明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包雨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