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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马鹏飞与吕心爱民建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鹏飞;吕心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马鹏飞,又名马奎,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心爱,又名吕新爱,女,1964年5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鹏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民终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5日申请执行吕心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心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6月29日之前自觉履行,并依法将其所在银行的存款及相关单位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其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鹏飞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2)咸民终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延东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 刘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