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马鹏飞与吕心爱民建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鹏飞;吕心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马鹏飞,又名马奎,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心爱,又名吕新爱,女,1964年5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鹏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民终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5日申请执行吕心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心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6月29日之前自觉履行,并依法将其所在银行的存款及相关单位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其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鹏飞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2)咸民终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延东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 刘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