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0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金林与王元生,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林,王元生,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0997号原告刘金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伍祥金,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元生,男,汉族,居民。被告初霞,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林诉被告王元生、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林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王元生、初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林撤回对被告王元生、初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金林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