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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0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金林与王元生,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林,王元生,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0997号原告刘金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伍祥金,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元生,男,汉族,居民。被告初霞,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林诉被告王元生、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林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王元生、初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林撤回对被告王元生、初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金林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