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岚执行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亦英、陈成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亦英,陈成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岚执行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林亦英,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香增,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林亦英之子。被执行人陈成雄,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岚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陈成雄偿还赔偿款188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成雄位于平潭县××××中段南侧万宝小区(万宝嘉华)的商品套房,但目前该房产不具备拍卖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成雄在本辖区六家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岚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申代理审判员 翁 祖 文代理审判员 王 瑜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林孟斯(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