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即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姜寿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寿亮,刘洪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244号申请人姜寿亮。被执行人刘洪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寿亮与被执行人刘洪浩侵权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洪浩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0)即民初字第48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