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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苏艳娟与广州果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娟,朱瑜,广州果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547号原告:苏艳娟,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111012441。委托代理人:范国茂,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烨贤,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瑜,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广州果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华。委托代理人:汤美宝,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309220027。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艳娟诉被告朱瑜及第三人广州果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艳娟于2013年12月4日以被告已协助其办理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艳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艳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陈佩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