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9年1月28日,汉族,农民。被告薛某,男,生于1967年5月27日,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薛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4年8月2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8月4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薛瑞。近年来,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不尽丈夫职责,且经常疑神疑鬼,对原告不信任,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不让原告与朋友通电话、发短信。2011年因原告给朋友发短信,被被告在家中毒打;同年因原告叫他人帮忙抬了一下洗衣机,被告竟以此为由再次将原告毒打,为了家庭生活,原告要外出打工,被告阻拦不让,造成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本人身份证,证明本人自然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3、X片检查会诊单,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的情况被告薛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尚好,夫妻之间的矛盾完全可以和好。我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又没有钱,又没有势,好不容易娶到的媳妇,咋能不呵护、不体贴、不关心?我常年在外打工,劳动所得,全部交给她,原告说我不让她与朋友通电话,发短信,纯属谎话,我常年在外打工,能把她控制住吗?夫妻之间生活中闹矛盾在所难免,只要为了我们��同的孩子,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使孩子能健康成长,我请求原告不要意气用事,和我好好过日子。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虽未经被告质证,但来源真实、合法,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X片检查会诊单,未经被告质证,作为参考。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8月26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取名薛瑞,近年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由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生有一女,本属幸福家庭,双方应正确对待夫妻矛盾,互谅互让,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共同担当起家庭的责任,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耀斌审 判 员 辛向红人民陪审员 常鹏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帅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