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4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98)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田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453-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罗希尔。被执行人田艳丽,女,土家族,1977年9月8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9432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田艳丽名下证券账户a67×××15内股票中国建筑8000股(代码601668)。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应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格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