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藁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藁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黄��,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藁城市南孟镇北堤里村人,原籍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号。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11年1月11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与被告在媒人撮合下认识才几天就仓促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并非诚心和我过日子,常以种种借口向我索要钱财,结婚才几个月就向我要走现金六七千元,要了钱就回前夫家居住,与前夫来往密切。被告的行为让我彻底伤透了心,再加上被告经常晚上不辞而别。2011年7月28日被告晚上又一次不辞而别,并带走了个人全部衣物,身份证等,至今未归,分居已达二年,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被告刘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于201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7月28日分居至今。另查明,被告刘某出生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42号,2011年4月7日因结婚迁来河北省藁城市南孟镇北堤里村。现原告提出离婚,本院曾两次向被告原籍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本院邮寄送达的特快专递和藁城市张家庄镇北堤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一般,婚后经���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7月28日分居至今。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它事宜,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庆斌审 判 员 成双陆人民陪审员 董建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张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