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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巧会与夏胜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巧会,夏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罗巧会。被执行人夏胜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巧会与被执行人夏胜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夏胜荣向原告罗巧会返还定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罗巧会、被告夏胜荣各负担1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夏胜荣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夏胜荣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2.25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安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