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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催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金坛市恒信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恒信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京催字第55号申请人金坛市恒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北戴庄279-115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凌玉,该公司职工。申请人金坛市恒信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镇江清算中心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1400051/22430189,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镇江四益电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8日,出票人为镇江盛科达电子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坛市恒信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姚 勇审判员 潘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戴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