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执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与高慧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高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执字第226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0120316-7)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0号。法定代表人叶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作萍,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孙楠,公司干部。被执行人高慧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房地产经理公司与高慧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3)丽民初字第3827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14760元,执行费为121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3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玉龙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滕金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书记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