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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霸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霸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文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双方结婚后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偶尔回家还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事后互不能原谅,原告无奈,提起诉讼,望法院准许,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庭审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庭审中原告未能就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向法庭提交证据,且被告未出庭,无法查实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及财产情况,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邱文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