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颜民初字第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严俊、姜彬东与被告曹兆成、李文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俊,姜彬东,曹兆成,李文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颜民初字第0258号原告严俊,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近湖镇。原告姜彬东,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华,男,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滨河路。被告曹兆成,男,汉族,居民,住阜宁县陈良镇。被告李文虎,男,汉族,居民,住阜宁县施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俊、姜彬东与被告曹兆成、李文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俊、姜彬东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俊、姜彬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俊、姜彬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俊、姜彬东负担。审 判 长 王正涛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人民陪审员 潘晓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嵇绘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