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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颜民初字第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严俊、姜彬东与被告曹兆成、李文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俊,姜彬东,曹兆成,李文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颜民初字第0258号原告严俊,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近湖镇。原告姜彬东,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华,男,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滨河路。被告曹兆成,男,汉族,居民,住阜宁县陈良镇。被告李文虎,男,汉族,居民,住阜宁县施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俊、姜彬东与被告曹兆成、李文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俊、姜彬东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俊、姜彬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俊、姜彬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俊、姜彬东负担。审 判 长  王正涛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人民陪审员  潘晓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嵇绘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