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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369号原告: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被告是美国华侨,原、被告于2004年底相识恋爱,2007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能相亲相爱,但双方没有共同居住生活,平时主要靠电话进行沟通,被告在一、两年会回中国探亲一次,一次约20天。2011年原告获批准到美国居住生活,在共同居住期间原告觉得双方性格不合,包括饮食等生活方面有很大差异,且原告亦不适应在美国的生活。原告于2012年8月回中国,而被告继续在美国生活,至今未回中国。原告在2012年11月曾提起离婚诉讼,后来撤诉。但双方至今仍无法磨合,又因双方分居多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必要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高某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李某和高某于2007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庭审中,李某陈述因高某是在美国居住生活,而其在中国,故双方在婚后几年间长期分开两地生活。2011年其被获批准到美国居住,在与高某共同生活期间,其发现双方在饮食、性格方面有很大差异,且夫妻生活不和谐,其亦不适应美国的生活。2012年其回中国生活,自行生活至今;而高某则继续留在美国。李某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是(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06号],并于2012年申请撤诉,李某陈述撤诉后至今夫妻关系没有好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讼中,李某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本案受理费由其负担。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根据李某的陈述,双方婚后几年长期分居生活,其在2011-2012年期间到美国居住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生活方式差异大;其在2012年回中国后双方再次分居生活。由于双方长期处于两地分居状态,夫妻感情难以维系;且李某曾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其撤诉后双方本更应相互珍惜和维系感情,但夫妻关系至今无法得到改善;此外,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一审诉讼权利和争取和好的机会。本院认为李某起诉要求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李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高某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艳萍代理审判员  黎 嘉人民陪审员  肖伟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杨志仙本法律文书已于2013年12月日送达。送达人:杨志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