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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00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周至县楼观镇姚村3组。被执行人田某,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周至县马召镇红崖头村7组。本院在执行陈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7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32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