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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执字第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张喜坡与陈伟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坡,陈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沙执字第08-1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坡,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桥。被执行人陈伟涛,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张喜坡与被执行人陈伟涛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2012)邢民四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院法发(2009)15号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邢民四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杰执行员 李群英执行员 苏五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