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仁义与李兰学、付琳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义,李兰学,付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258-1号申请执行人李仁义,男,汉族,1946年8月8日生。被执行人李兰学,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生。被执行人付琳,女,汉族,成年。申请执行人李仁义与被执行人李兰学、付琳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仁义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兰学、付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永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