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孝成与吕洪波、王兴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成,吕洪波,王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建执字第282号申请人李孝成。被执行人吕洪波。被执行人王兴兰。本院在执行(2012)黑垦建证内经字第140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黑垦建证内经字第140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振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