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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孝成与吕洪波、王兴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成,吕洪波,王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建执字第282号申请人李孝成。被执行人吕洪波。被执行人王兴兰。本院在执行(2012)黑垦建证内经字第140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黑垦建证内经字第140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振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