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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申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新科与被申请人王俊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新科,王俊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申字第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新科,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俊海,男,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李新科因与被申请人王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唐民三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新科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没有在本案诉争借条上签过字按过手印,该借条是伪造的。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程序违法,应认定为无效。二、原审法院未准许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导致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三、证人陶建东和杜某某的证人证言系伪证。四、被申请人提交的以前借条的借款申请人均已还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借条系以前两张借条的借款和利息合并而来,缺乏证据支持。四、本案一审法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该案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借条上申请人的签名及指印均经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申请人本人所写、所按。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申请人称鉴定无效于法无据。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无充分理由,未准许其重新鉴定申请并无不当。申请人称本案借条及证人证言均系伪证,理据不足。申请人称本案一审法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李新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新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