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李凤良、姜领普等与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范家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良,姜领普,李兴旺,李兴晨,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范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李凤良。原告姜领普。原告李兴旺。原告李兴晨。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范家庄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良、姜领普、李兴旺、李兴晨与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范家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良、姜领普、李兴旺、李兴晨因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缺失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良、姜领普、李兴旺、李兴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