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即执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即执字第242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丁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家用物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7)即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修仕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