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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民终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瑞安市利华眼镜有限公司与瑞安市诚信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诚信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瑞安市利华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诚信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利华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昌南。上诉人瑞安市诚信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马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瑞安市诚信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未在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诚信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胡爱玲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郭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