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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维世与青岛恒丰源染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世,青岛恒丰源染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686号申请执行人王维世(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5504275610)。被执行人青岛恒丰源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郭庄四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维世与被执行人青岛恒丰源染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正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