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官庆、周爱琴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上官庆。被执行人周爱琴(系上官庆之妻)。被执行人江西雄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西环三路。法定代表人姚瑞华,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爱琴、上官庆、江西雄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1900180元及违约金76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6378.5元、执行费22161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爱琴、上官庆、江西雄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爱琴、上官庆、江西雄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