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程道金、闵文菊与被告姚荣志、姚荣连、林明堂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道金,闵文菊,姚荣志,姚荣连,林明堂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48号原告程道金,男,汉族。原告闵文菊,女,汉族。被告姚荣志,男,汉族。被告姚荣连,女,汉族。被告林明堂,男,汉族。原告程道金、闵文菊与被告姚荣志、姚荣连、林明堂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芳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道金、闵文菊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