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揣得军与南建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揣得军,南建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63号原告揣得军,农民。被告南建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段坝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向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揣得军被告南建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揣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保全费750元,合计15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文月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书记员 葛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