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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中法民一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谭江丽与李文浩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中法民一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汉族。上诉人谭**与被上诉人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与谭**于2003年4月23日在德庆县德城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手续登记结婚,婚姻期间,于2005年10月10日生育一子,叫李**,现在德庆县实验小学读一年级,现年七岁零五个月。婚后双方没有购置住房,现双方居住李**父母名下的房屋。在结婚初期,李**与谭**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李**已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请判令李**与谭**离婚;2、请判令婚生儿子由李**抚养;3、请判令谭**搬离李**父亲所属的房屋;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谭**明确承认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同意离婚。同时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为:分体式空调机和洗衣机各一台及床上用品,并确认其价值为5240元。同时主张婚生儿子李**由谭**抚养,儿子的生活费800元/月,李**与谭**各承担50%。而李**则明确表示,如儿子归其抚养,抚养费无须谭**承担。经该院调解,李**与谭**对离婚及财产分割无异议,但对婚生儿子李**的抚养问题各执己见原审法院认为:李**与谭**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均同意离婚,因此李**提出与谭**离婚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夫妻共同财产价值5240元,各占一半,由李**折价给予谭**2620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生儿子由谁抚养的问题。关于孩子的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结合本案,从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对比,李**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优于谭**。且儿子出生后与李**父母生活时间较大,李**父母又系退休干部职工,便于照顾孩子。故婚生儿子李**由李**抚养为宜。鉴于离婚后谭**没有房屋居住,存在临时居住困难,李**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的规定,判决:一、准许李**与谭**离婚。二、婚生儿子李**由李**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李**自行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分体式空调机和洗衣机各一台及床上用品,价值为5240元,归李**所有,由李**支付折价款一半即2620元给予谭**。四、李**一次性给予谭**经济帮助18400元(房屋租金8400元,24个月,按350元/月计,生活困难帮助10000元,合共18400元),谭**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五、上述三、四项相加为21020元,由李**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谭**。本案受理费150元,李**负担。上诉人谭**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谭**与李**结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各种小事出现摩擦争执,谭**由于长时间睡眠不足,且在家里得不到老人的体谅,到2008年搬出了其父母的家。在外几年,李**将工资都交由其父母,均是靠谭**微薄的工资维持生活。李**为了到达离婚的目的,经常无理取闹,无事生有,居然与孩子说谭**在外面找男人,故意让孩子疏远谭**。2011年12月18日,又搬到李**父亲所属的房屋居住,家里经常只有谭**一人,之后就偶尔会去打打麻将,又被李**说成嗜赌成瘾,现在孩子也经常学李**的语气指责谭**。孩子被他们教成这样,这么小就不尊重自己的母亲,大一些还会尊重别人吗?为了孩子的将来有个健康的心理,无论如何都应在母亲身边照顾。由于李**脾气暴躁,讲话打声,现在孩子的性格有些胆小怕事和自卑,这些都是因为李**不收敛的脾气造成的,长久下去孩子也会变得和他一样暴躁。李**为人小气,谭**的母亲和妹妹来玩几日,从来没有好脸色,从来不尽一个女婿和姐夫的义务。李**性格暴躁不说,还患有严重的肠胃炎,经常会腹泻,还有心律失常,不时要到肇庆医院看病,因此,他不适合照顾小朋友。其父母虽有退休金,但都年事已高,身体不是很好,力不从心,纵容小孩,也不适宜照顾小孩。谭**身体健康,没有病痛,且以后不会再婚生育,李**还回再婚生育,李**将受到冷落。因此,请求将李**的抚养权判给谭**。被上诉人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离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婚生儿子李**由哪方抚养的问题。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主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具体到本案,双方离婚后,谭**面临没有住房的现实情况,且原审判决李**给予经济帮助,因此,从经济条件来看,李**条件优于谭**。从李**成长环境来看,其从出生后,与李**父母相处时间较多,李**父母为退休职工,时间方面也便于照顾孩子。因此,综合考虑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李**由李**抚养为宜。至于谭**提出日后李**将再婚的问题,如日后双方条件变化,李**不适宜抚养李**,谭**可另行主张变更抚养关系。谭**在本案中主张李**由其抚养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和请求的其他事项,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谭**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若未能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小冬审 判 员  蔡红茂代理审判员  张秀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何桂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