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鄯民二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烟台金元矿业机械有限公司与鄯善县正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鄯民二初字第号原告烟台金元矿业机械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山东省烟市APEC产业园7号。法定代表人李会军委托代理人曹国策,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鄯善县正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址:鄯善县新城石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增方原告烟台金元矿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鄯善县正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金元矿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席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