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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葛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葛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武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安葛某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建平承担。审判员  王学杰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书记员  霍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