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吕保红、新安县兴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某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吕某某、新安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79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某某、新安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吕某某、新安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某某、新安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王某某执 行 员 梁 某执 行 员 赵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 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