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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荔浦县青山农村信用合作社,杨军,杨萍,刘琼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荔浦县青山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莫发超,主任。被执行人杨军,被执行人杨萍,被执行人刘琼珍,关于荔浦县青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杨军等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荔浦县青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荔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原黎茂媛所有,后杨军、杨萍、刘琼珍三人经继承取得的房屋壹栋用于清偿债务,因房屋拍卖所得未能全部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杨军、杨萍、刘琼珍已经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尽了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荔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华国审 判 员  黎东华代理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