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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孔某,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被告单某,女,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俊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