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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翔民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韦有利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黄水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有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黄水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翔民初字第2552号原告韦有利,男,1981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洪当前,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负责人程凤飞,总经理。被告黄水道,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有利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黄水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韦有利以其拟与被告进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有利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有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实际收取为人民币87元,由原告韦有利承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蔡玉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宇彤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