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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翠与被告湖北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湖北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521号原告:杨翠,无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修家,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7号同成富苑A座608号。法定代表人:吴征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蒋树晶、毛庆,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翠与被告湖北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杨翠申请撤回本案中的一项诉讼请求,并另案起诉。且该项诉讼请求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丁 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司方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