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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泓意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泓意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15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泓意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华。委托代理人:岳艳鹏。委托代理人:马海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峰。委托代理人:徐泽云。再审申请人深圳泓意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泓意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日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鸿意宝公司申请再审称:1.依双方签订的技术规格书,机器设备的传输速度在0.5and3.0m/min范围内都是合理的,原审认定设备的传输速度是固定值2.5m/min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2.碎片率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所用的试验片部分为扩散偏磷酸污染的花片,且125×125规格的仅使用了30片左右单晶片进行测试,并非因为机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3.东方日升公司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就设备轨道数由5道变为6道提出异议,系以实际行动表明对更改表示同意。4.原审只采纳《清洗阶段性调试总结》第2、3条却无视第1条的总结性条款及最后的讨论结果,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5.原审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未能完成10000片调试计划的原因认定错误。6.原审关于泓意宝公司出具的《前后清洗设备备忘录》中作出的承诺认定错误。7.原审对鸿意宝公司提出的就涉案设备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实属错误。8.涉案设备远未达至退货程度,原审认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判决退货属错误。鸿意宝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泓意宝公司交付的湿刻蚀制绒清洗机和湿刻蚀绝缘清洗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东方日升公司是否能退货。首先,依双方签订的两份技术规格书,涉案设备标准速度为2.5m/min,以此才能保证产量为4000cells/h,《后清洗阶段性调试备忘》和《清洗阶段性调试总结》中现场设备传动速度均不合约定,且东方日升公司明确对此提出异议;其次,鸿意宝公司虽称轨道数量变更系双方合意之结果,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东方日升公司明确对此变更持有异议;再次,鸿意宝公司所称试验片源不合格、数量少而非涉案设备质量问题,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退一步而言,即使其所称属实,亦不能改变4月23日合乎规格的硅片进行试验时碎片率为0.25%(大于0.2%)的事实,且《清洗阶段性调试总结》明确125×125规格的硅片测试结果不合格;最后,鸿意宝公司认为三份《后清洗阶段性调试备忘》表明涉案机器设备符合各项指标,但测试结果分析载明的“做出302片严重虚印片(更换新网板后下浆料不畅)”等情形显然与此不符,鸿意宝公司的说法实难成立。况且,即使调试的单项功能正常,亦无法说明涉案设备全部功能符合东方日升公司的生产需求。至于鸿意宝公司所称的一万片试产基数最终并未完成且其原因应归责于东方日升公司,故不应依承诺退货,但显然,虽仅调试7100片,碎片率却由0至1.0%逐日提升,而合格率由91.94%降至64.9%,实难以表明余下2900片的调试结果会有质的变化,反而可依据已进行的调试结果进行趋势合理推测。另外,双方合意以一万片试产基数开始小批生产的期间为10日内,即使如鸿意宝公司所称其曾于5月8日进行调试工作,此显然亦已超过时间约定。故泓意宝公司既未经调试使涉案设备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书的功能特点及技术参数的要求,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试,东方日升公司因之无法投入生产,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审判令东方日升公司退货、泓意宝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妥。(二)关于涉案机器设备的鉴定问题。鸿意宝公司曾于二审时提及鉴定事宜,但因鉴定费的垫付承担及东方日升公司要求损失承担、先提供担保问题,而最终未正式书面申请鉴定,故鸿意宝公司所称二审法院对其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依据。综上,鸿意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鸿意宝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代理审判员  方 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