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代某与毋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X,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代X,男。被执行人毋X,男。本院在执行代X诉毋X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毋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执字第0029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50元由毋X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楠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赵建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