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尤宝石与张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宝石,张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44号原告:尤宝石,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张卿,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宝石诉被告张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宝石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宝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宝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尤宝石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