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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涟民二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曾祥杰与被告封跃连、梁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杰,封跃连,梁卓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涟民二初字第771号原告曾祥杰,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封跃连,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梁卓民(系封跃连之妻),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杰与被告封跃连、梁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祥杰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封跃连、梁卓民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祥杰与被告封跃连、梁卓民庭外和解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4420元,由原告曾祥杰负担。审 判 长  龚跃雄审 判 员  梁小红人民陪审员  易新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谢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