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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13)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正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丰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69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正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黑龙江北大荒丰威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正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北大荒丰威食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责任能力,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执字第1690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恒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