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巫法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巫溪县圣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天下品牌(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尤小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溪县圣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天下品牌(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尤小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巫法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巫溪县圣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成双。被告天下品牌(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俊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尤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溪县圣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下品牌(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尤小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尤小勇去向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巫溪县圣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被告天下品牌(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尤小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圣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溪县圣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巫溪县圣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太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先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