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文利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利,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7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利,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军,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张文利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9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张文利与被执行人王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张文利同意,被执行人王军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房屋一套(含房内装修),以每平米105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人张文利,其中该房屋在银行的抵押贷款全部由申请人张文利偿还;经申请人张文利同意,被执行人王军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的一个车位不经评估、拍卖,作价20万元抵偿给申请人张文利;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王军于2014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被执行人王军承担诉讼费11880元及执行费19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