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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89号

谭玉春、黄先月与梁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玉春,黄先月,梁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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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保康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谭玉春,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黄先月,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梁科平,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保康县寺坪镇罗家湾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玉春、黄先月与被告梁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玉春、黄先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玉春、黄先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玉春、黄先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玉春、黄先月负担。

审判员  郑永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柯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