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郸民初字第1789号
原告:姚美兰,女,汉族,1963年1月16日生,住郸城县。个体工商户。系郸城县雅戈尔专卖店老板。
被告:杨金花,女,汉族,1983年9月19日生,住郸城县。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了原告姚美兰诉被告杨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新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经营郸城县商贸城雅戈尔专卖店至今,被告于2011年12月25日在原告店内购衣服计款5000元,未付衣服款。
被告辩称,同意还款。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金花当庭偿还给原告服装款计4500元;
二、从此两清,别无纠缠。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美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新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梁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