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一初字第1340号 U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 住所地:兴业县兴业大道。 负责人刘华,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龚亚华,男,成年,现住兴业县 本院在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诉龚亚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覃 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长新 微信公众号“”